托收的费用较低,属商业信用,在买卖双方彼此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的基础上使用。
托收包括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三种方式。
对出口商来说,即期付款交单最有利,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在托收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是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二是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海关法规变化或其他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3)如果进口商延迟赎单,可能产生滞港费等费用,如果拒付,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缴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4)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出口商的保障只是进口商的信用。
(5)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可控度介于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之间,但如果远期付款交单在一些国家作为承兑交单处理或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的话,其风险等同于承兑交单。
案例1:中国某外贸公司与阿联酋的ABH公司合作两年多,付款方式一直是D/P at sight,合作比较顺利。08年9月底共发了9批货物,10月初发生金融危机,ABH公司只付了前5批货款并提货,后4批客户一直不提货,要求只能以现在的市场价格且不付滞期费的情况下提货。我方考虑到运回的成本加上在目的港的滞期费与以现价提货是相同的,决定同意客户的要求,损失150多万人民币。
案例2:阿联酋的BH公司是一个有实力的集团公司,中国某外贸公司经过艰苦谈判拿下BH订单,付款方式D/A60天,第一批货顺利结汇,第二批货只收到一半的货款。客户说第一批货质量有问题,所以只付一半的款项,另一半作为他们的赔偿。
托收虽然存在如上诸多风险,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出口商为了吸引客户,打开销路,经常不得不采取这种结算方式。但是只要防范措施充足得当,托收的风险,以下是防范措施,仅供参考:
(1)交易前必须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
(2)合同洽谈时尽可能确定信誉好的代收行,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凭发货人指示”或“凭某银行指示”。
(4)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如一些南美地区国家,应当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D/P,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
(5)随时关注进口商的动态,对其诚意产生疑虑时,在货物被提取前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6)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
(7)采用国际保理。
(8)采用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