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和代位求偿权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
代位求偿权是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损失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但是委付和代位求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适用时间不同。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索赔过程中,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