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行使拒付权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承担付款义务。银行确定付款的前提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都是符合要求并真实的,当银行确定单据的不真实性时,银行即可免除付款义务,从而有效遏止信用证欺诈,并补救买方的损失。
二、 请求法院命令开证行禁止对出口商付款
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只要单证、单单一致,即使买方发现欺诈的可能,银行仍应履行付款义务。所以,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利于打击欺诈。1989年,我国最高法院做出了规定:“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示,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果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上无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三、扣押船舶
如果有证据证明船舶所有权人参与了欺诈,那么扣押船舶是非常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追究刑事责任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要及时报警。对于进行信用证欺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司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三)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