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诈骗人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用证开出后,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才能生效;
(2)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才可以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
(3)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品质证书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
( 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2013年印度商人某某因涉嫌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被我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就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2012年初在印度商人某某以印度公司的名义与富豪服装厂达成交易,后者委托大正进出口公司做代理,2月1日印度商人委托一家香港公司由香港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交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李虎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在信用证开出之前,印度商人某某按约定得益。2月28日印度商人某某伪造了客检单签字,并以该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为理由拒付货款。对富豪服装厂造成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印度商人某某在信用证中设置了软条款,并伪造了客检单,使得富豪服装厂根本无法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相符的单据而进行诈骗,印度商人某某从中获得佣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的利益。
贾庆坤律师指出,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在取得货物之后付款,在取得货物后距信用证到期付款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骗取货物。有的则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告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告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事先编造虚假的交易,谎称有进口商需要货物,凭借自己与虚拟的进口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骗取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