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海运单证(提单)及其流转程序
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
1、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
2、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3、装、卸船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托运人向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1)代理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S/O),并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装船地点;
2)托运人持代理公司签发的装货单和二联(收货单)送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然后,装货单和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
3)代理公司根据S/O留底编制装货清单(L/L)送船舶;
4)船上大副根据L/L 编制货物配载图(C/P)交代理公司分送理货、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5)托运人将货物送码头仓库,期间商检和海关到港口检验、验关;
6)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将S/O和收货单(M/R)交大副核对无误后,留下S/O,签发收货单;
7)理货组长将大副签发的M/R交托运人;
8)托运人持M/R到代理公司处支付运费(在预付运费情况下)提取提单(B/L);
9)代理公司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10)托运人持B/L到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将B/L邮寄开证银行。
11)代理公司编制出口载货清单(M/F),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
12)代理公司根据B/L副本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送交船公司,并邮寄或交船带交卸货港的代理公司;
13)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14)收货人到银行付清货款,取回B/L
15)卸货港代理公司根据装货港代理公司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联系泊位,做16)好卸货准备工作;
17)卸货港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18)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19)收货人持D/O 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0)收货人持D/O 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
第二节海运提单基础知识
一、提单的内涵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三、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四、提单种类
1.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2.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 B/L指货物经海/海,海/陆或陆/海联运,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一张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M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4.班轮提单LINER 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附:提单种类。
5.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第三节《UCP500》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需求
《UCP5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从1994年1月10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 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 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UCP500》中信用证项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 银行接受港至港的海运提单 "不论其命名如何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 或是虽然没有 "Marine" 、"Ocean"这类词语,但确是为海运而签发的提单(Bill of Lading)。
(一)、提单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a<1>款)。
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UCP500》在本条明确指出,应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 (代表)签署。提单签发人的身份须证实,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这些规定说明,只有真正具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的提单才是有效的。
(二)、提单须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a<2>款)。
海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应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或船长签名。
(2)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无法估计货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 字样,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所要求的海运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的表示可分两种情况:
(1)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
(2)提单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备注",则货物装上指名船只后,应由"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三)、提单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由于海运提单是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必须要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但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备运提单的现状,如果提单上批注下列两种情况,银行也可接受:
(1)提单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接受监管地和/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2)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和/或卸货港的批注,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
(四)、一份提单正本也构成全套文件。
《UCP 500》第23条 款指出,一套提单可以是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 则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UCP500》的这一规定,对简化提单工作、减少重复提单在实际业务中造成的麻烦只有积极意义。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 (Full Set B/L 或 Complete Set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通常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证要求"2/3 Original B/L",即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三份,受益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其中的二份办理结汇,而另一份正本(1/3 Original B/L)要求航寄或随船带交目的港收货人。
(五)、银行接受简式提单。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指在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提单正反面均列有繁琐的条款,所以又有繁式提单之称。这是一种在实际业务中应用较广的提单格式。
(2)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 。是指仅保留提单正面的必要记载事项,而无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的字样。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是简式提单,在这种简式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X年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办理"。
通常,海运提单背面记载着详细的运输条款,但有的运输单据省略了这种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印上该运输单据签发人自己制订的运输条款,对于这种简式提单,a<5>款规定,含有全部承运条款或部分承运条款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 (简式/背面空白提单) 者,银行对此类条款的内容不予审核。即对这种简式提单,银行予以接受。
第四节 信用证对运输单据(提单)的要求
1、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7、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9、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12、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第五节 海运提单概述
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四、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单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