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款却规定,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对于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是决定性的证据。
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三款(b)规定,提单中必须记载包数、件数、数量或重量各项的一项,据此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记载上述内容。但《海牙规则》、《海牙及维斯比规则》还规定,如果承运人、船东或承运人代理有适当根据,怀疑标志、包件数、数量或重量不能确切代表其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便不必将其在提单上加以记载或注明。
因此,当对货物数量的准确性有怀疑时,承运人就应当行使其拒绝在提单上记载货物数量的权利。承运人也不要尽信提单上所谓的“数量/重量不知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效力依不同的管辖权而有所不同。
如果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数量/重量有怀疑,却又不能以数量/重量不准确为由,劝说托运人接受不记载数量/重量的提单时,承运人在提单上选择加注Shipper’sfigures…MTShip’sfigures…MT"、"Shipper’sfigures…MT-accuracy notverified"、"Weight/quantity said to be|believed to be…"等批注,肯定会对保护承运人有所裨益。
如果在提单上加注了上述的一种批注,船东就很有希望在货物短量索赔中居于有利地位,尤其是由文件记载而引起的短量。但如果承运人本有核实货物数量/重量的机会却未予核实,就会产生一些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提单上有上述批注,法庭仍会作出有利于收货人的判决,承运人只能反过来再向租船人/托运人索赔。这种情况如在英国法院起诉或交由英国仲裁,只要能将举证装运的货物数量全部卸下,承运人往往会索赔成功。但是,当租约并不适用英国法时,且承运人也未曾核实就盲目地接受了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承运人的索赔就很可能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