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拼写/打印错误
假如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误为“mashine”,“fountainpen”误为“fountanpen”,“model”误为“modle”等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321”写成“model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由于信用证本身就纯属单证交易,在受益人提交的大量的单据中难免会出现拼写和/或打印错误,而银行的审单标准趋于苛刻的严格相符原则,导致这方面的纠纷层出不穷。
国际商会此前已多次声明可接受明显的打印错误。比如将船名“SEA-LAND Endurance 180E”写成“SEL-LAND Endurance180E”并不构成拒付的理由。
一份含有拼写/打印错误的单据是否相符的问题取决于该错误所在的上下文的含义,仅仅是存在拼写/打印错误的事实并不当然地成为拒付的理由。我们从国际商会的第209号意见中可以看出这种判定标准:
(一)发票显示受益人地址中的邮政代码为“0256”,取代了“2056”。国际商会认为该邮政代码仅作邮递之用,在这些条件下(参照发票的出具人)不应作为拒绝发票的理由。
(二)空运单显示“通知人”的姓为“Chai”,取代了“Chan”。考虑到即使在同一地址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有其他同名(Chai)的人,可作为拒付空运单的理由。
(三)空运单显示受益人的地址为“Industrial Parl”,取代了“Industrial Park”。由于不存在一个称作“Industrial Parl”的地方的危险,这属明显的打印错误,不应视为不符点以及拒付空运单的理由。
三、单据的更正及证实
(一)对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参见第57、58段)的更正无需证实。因为受益人不会去伪造一份他自己的单据。
(二)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它单据内容的更正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经出单人授权的代理人证实。(其中对运输单据的更正有非凡规定,参见ISBP的相关段落。)
对经过认证、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更正必须经认证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这里须注重的是,只要在经过认证或签证的单据中存在更正之处,就需要认证或签证人对其加以证实,而无论该更正是发生在认证或签证之前还是之后。因为无论更正还是证实都不要求标注时间,而银行无法也不必去核实更正是发生在认证或签证之前还是之后。换言之,在对事先已存在更正之处的单据予以认证或签证时,认证或签证机构须对其中的更正加以证实;而要对已经认证或签证后的单据进行更正的话,当事人还须提请认证或签证机构进行证实。
(三)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更正。
(四)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
若表面看来证实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种身份证实单据的更正。但银行没有核实该证实人是否得到授权的责任。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更正时,必须对每一处更正做出单独证实,或以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更正相关联。例如,一份单据显示标有1、2、3的三处更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更正经XXX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