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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独立性的例外原则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25 11:25:2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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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保函的独立性是指虽然保函开立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但保函一经正式开立,本身是独立存在的,它不依赖任何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或事实。即使工程承包合同失效,银行的独立保证债务也不因之而解除。

  所谓保函的无条件是指受益人索赔只须符合保函规定的手续即可。见索即付保函往往要求业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陈述即可索赔。

  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问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后,可以说工程的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得了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工程合同而具有效力)的观点,但那些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另外,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及时通知申请人(承包商),并判断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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