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贸易规则出口补贴减让义务
如果国内农产品在出口时价格高于国际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缺少竞争力。为了把产品出口价格压低,提高产品竞争力,某些国家就对农产品出口商或生产者实行出口补贴。《农产品协议》第五章专门对各成员方出口补贴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各成员方承诺不提供该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补贴,并按规定及各自的具体承诺承担出口补贴的减让义务。 (一)应实施减让的出口补贴的范围 根据《农产品协议》第9条规定,下列出口补贴应服从协议规定的减让义务: 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2.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非商业性的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 3.官方资助农产品的出口,包括出口退税行为。 4.为降低出口经营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包括农产品的处理、分级或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提供优惠的运输费用等。 5.由政府以比国内运输价格更优惠的条件提供或代理的出口装运。 6.向合并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视其合并程度提供的补贴。 (二)出口补贴的减让承诺 以1986—1988年的平均数值作为基数,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实施期内(1995—2000年)将农产品出口补贴金额和受补贴产品的数量分别削减36%和2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实施期内(1995—2005年)将农产品出口补贴金额和受补贴产品的数量分别削减24%和14%。 (三)可以超出承诺实施出口补贴的情况 在削减出口补贴的实施期内的某一年度,成员方可以提供相应的出口补贴,这一补贴可以适当超出成员方承诺的某一农产品相应的减让年水平和受减让承诺的农产品的数量,但超出的幅度应严格控制在: 1.从实施期开始至期中某一年度,这类补贴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超出其承诺的削减幅度的部分低于基期水平的3%。 2.从实施期开始至期中某一年度,享有这类出口补贴的产品的累计出口数量超出其承诺的削减幅度的部分低于基期数量的1.75%。 3.在整个实施期内,这类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总值和自这类补贴中获益的产品数量总值不能高于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承诺的相应数额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