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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9 11:37:4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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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法定损害

  (-)同类产品

  “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包括受调查产品的相同产品(Same Products)或相似产品(Similar Products)。前者系指其外部特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或近似的产品;后者系指与被控倾销的产品虽然不是在各个方面都一样,但与其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尽管各国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各国主管机关在确定进行价格比较的两种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时,都将考虑产品外观特征、性质、用途、技术特点及相互竞争性和产品可交换性是否相同或相似等因素。国内论著中大多将其译作“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似有不够全面和不够精确之嫌。

  (二)国内产业

  1.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也称进口国产业。国内产业是指以下几种情况:(l)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总体;(2)这些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其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商;(3)当上述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系时,或他们就是受指控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时,则进口国产业应解释为除此而外的其他生产商。许多论著将其译成“国内工业”,似有不妥,因为英文的“industry”的范围,显然不仅包括作为第二产业的“工业”。

  2.地区性产业

  地区性产业(Regional Industry)是国内产业的特例,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内产业”显然是指“进口国的全国性产业”。通常一国的同类产品只能有一个国内产业,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有多个国内产业。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时,每一个市场内的生产商可以视为独立的地区性产业:(1)进口国的该产品市场可以按地域分成两个或多个竞争市场;(2)该市场内销售的几乎全部有关产品均由这些生产商提供;(3)该市场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域之外的其他地方的生产商所满足。

  (三)法定损害

  1.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Material Injury),也译为“实质性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而损害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的情形,这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形态之一。重大损害有三个特征:(1)受到实质损害的产业是进口国已经建立起来的产业;(2)该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一个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事实;(3)该产业所受到的损害须达到“重大”之程度。美国反倾销法认为重大损害指对美国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影响“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不重大的或不是不严重的损害”(a harm that is not unimportantnot immaterial or inconsequential)。根据这一解释,重大损害实际上是指其损害程度在“最低损害程度”之上的的一切损害。

  判断倾销是否导致重大损害的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点:

  1)进口产品的数量增长情况,此种增长包括绝对数量的增长和相对数量的增长;

  2)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是否存在着导致相同产品大幅度降价的现象,或存在该进口产品在以其他方式严重抑制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情形。

  3)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影响。评价被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对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相关因素和指数进行评估。这些因素可以分为四组:(a)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报、设备能力利用的实际或潜在下降;(b)影响国内价格的各种因素;(c)倾销幅度的大小;(d)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者投资能力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作用等等。

  2.重大损害之威胁

  “重大损害之威胁”(Threat of a Material Injury),也译作“实质性损害之威胁”。“重大损害之威胁”系指进口产品对进口产业虽未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实际的重大损害产生,这是“国内产业”遭受低价倾销损害的形态之一。重大损害威胁也有三个特征:(1)受到威胁的产业是进口国已经建立的产业;(2)该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一种现实的威胁;(3)这种损害威胁是一种切实的趋势,而不只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1994年《反倾销协议》明确要求,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必须依据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可以预见的和迫切的,而不是一种宣称、猜想或遥远的可能性。1994年《反倾销协议》比《1979年反倾销守则》的一大进步,就是前者对确定重大损害之威胁所应考虑的因素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

  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确定是否存在“重大损害之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1)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以极高的增长速度进入国内市场,这种增长速度表明有实质性增加进口的可能性;

  2)出口商拥有充分的可自由处置的生产能力,或出口商的生产能力正在迫近地、实质性地增长,此种生产能力的拥有或增长表明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市场的出口存在着实质性增加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正在低价进入进口国境内,这种低价销售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重大压制或抑制作用,或这种低价销害是否可能导致增大进一步进口此种产品的需求;

  4)受调查产品的库存状况。

  上述四类因素中的某一个因素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决定性的结论。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后方能得出结论。

  3.重大阻碍

  “重大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是指倾销产品虽未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但却严重地阻碍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的情形,这是“国内产业”遭受倾销损害的形态之一。“重大阻碍”有四个特征:(l)受阻碍产业还属于尚未建立之产业:(2)受到阻碍的产业是投资人已经采取实质性步骤,正在建立中的新产业;(3)新产业在建立过程中受到了切切实实的阻碍;(4)影响该新产业建立的阻碍达到了“重大”之程度。

  (四)累积评估

  “累积评估”(Cumulative Assessment)最初是美国反倾销法上的做法,现在已为1994年《反倾销协议》所吸收。其含义为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可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国内产业所造成的致害后果累积起来,加以综合评估。按照各国的实践,“累积评估”的条件一般有两个:一为同受调查,一为相互竞争。前者系指用以累积评估的倾销进口产品须在同一案件受到指控,在同一时间内接受调查;后者系指用以累积评估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相互替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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