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页“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页“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Honour”为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为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