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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9 11:17:2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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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31   财企[2003]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工委,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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