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甚至有的企业故意不参加企业年检,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不依法清算,借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究竟应当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呢?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资格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国的诉讼法却未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鉴于在审判实际中遇到上述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过讨论,分别以法经[2000]23号和法经[2000]24号文作出函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该文件在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上,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由作为被告的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