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YY海运公司签订“苏育”轮期租船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期租“苏育”轮,从事中国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于2013年7月16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违约提前退租给申请人造成的租金和燃油损失50387美元。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的同时,向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请求裁决申请人因其提供的船舶不符合约定规范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4,776.50美元。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本案原请求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后,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庭对原请求和反请求进行合并审理。2013年8月11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了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在9月21日开庭审理后,于10月15日作出了本案裁决书。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本案的原请求争议金额为50387美元,合人民币不到50万元,可以说是标的较小,案情也比较简单,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在开庭之后30日内作出了裁决。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由1名仲裁员审理,只开了一次庭,大大提高了办案速度,节约了时间和费用,发挥了仲裁方便、快捷和经济的特点。
上面案例中,是仲裁委员会针对案件标的较小,案情较为简单的海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2001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8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含50万元,但不包括利息),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