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述
青岛某钢线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轮胎钢线的专业外资公司,产量居世界前列。该公司生产用的原料钢筋盘条需大量从巴西进口。
2005年8月,钢线公司从巴西BELGO 供公司购进一宗货物,品名盘条(HIGH CARBON WIRE ROD)、重量2464695吨,价格条件CNF,付款方式银行托收。
BELGO公司委托GEARBULK船公司承运该货物。2006年8月11日,船公司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6年8月11日,钢线公司通过青岛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向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ROYAL SUNALLANCE,简称皇家太阳)为上述货物购买了运输保险,皇家太阳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号RSAQDA1269和RSAQDA1270,保险条款ICC(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
2005年9月27日,船抵达青岛港,因天气原因10月2日开始卸货。卸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见外轮理货公司报告):1号提单项下427卷损坏,其中200卷轻微磨损变形、113卷外包装破损、磨损变形、114卷外包装破损;2号提单项下250卷损坏、全部生锈、其中50卷磨损变形、25卷轻微变形。后经钢线公司检测,不能使用的共2514.9吨,价值116897.87美元。
2、索赔方案的选择
在索赔初期,钢线公司确定了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方案。但保险公司拿到了一份装货港的装货记录,该记录显示 “在装货过程中,发现有多卷货物包装破损、货物裸露(Packing torn and exposed content)。”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损坏”,并因此拒绝赔偿。
贾庆坤律师介入后,经研究保险单,指出该保险单的承保条款是ICC(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运输区段,而保险公司现持有的装货记录显示货物在装货前可能存在损坏,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风险较大。同时,该案的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在装货时是完好的,因此,向承运人索赔的把握更大。建议选择向承运人索赔。钢线公司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决定在青岛海事法院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3、法庭审理和判决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船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货物包装不良、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等抗辩理由,但对其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基本事实无法否认。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判令船公司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后被告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
4、案件评析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索赔对象和索赔方案的选择确定。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牵涉众多法律主体,包括买卖双方,也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航运公司。是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只有对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索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