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L公司于某年3月与英国B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帆布手包的合同。
1根据合同规定,L向H海运公司办理定舱。H接受承运后开始进行配载。由于L业务繁忙,H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H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送往利物浦。1个月后,B来电向L索赔,原因是帆布包有很大刺激性气味,影响推销。经查,帆布包刺激气味是运输过程造成的。同时,L认为双方是在CFR条件下交易的,自己已经完成了交货,因此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该由B自己承担。L进一步分析认为,CFR要求B公司购买保险,所以B也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第2天B再次来电称根据INCONTERMS2000,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基本的义务。经查,帆布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没有干透所致。在CFR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向L索赔是完全合理的。L再次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同意降价20%,后收回货款了结此案。
思考:
1. 在CFR条件下,L作为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则风险已经转移到了买方B。但是对货物造成的损失,L仍承担了责任。这是否合理?
2. B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对于这次货物的损失,B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3. H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有责任?
贾庆坤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1.风险与责任的关系。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人们对灾害发生在认识上有不确定性。CFR条件下船舷只能是划分双方风险的界限。责任是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必须尽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责任并不随着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卖方的责任直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甚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的一定时期后才终止。
2.保险公司的承保问题。要想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他必须投了相关险别;(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因货损而引起的索赔,应从三个方面入手:(1)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索赔;(2)向保险公司索赔;(3)向承运人索赔。只有判断货损原因和确定索赔对象,才能确定责任事故的承担者并向其索赔。
3.不适货的责任归属问题。适货(Cargo worthiness)意味着船舶及其设备适于接受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不适货而造成的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