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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不退税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25 11:19:1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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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不退税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货物买卖,一般的观念就是钱货两讫,交易完成,即使发生退货,那么一手退货,一手退款,也就两清了。至于发票问题及退货后税款扣减等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下面的案例就是因为退货不退税所引发的纠纷。


  今年8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退货而引起的增值税发票退税纠纷,判决被告某包装公司赔偿原告某纸业公司税款损失4897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至同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了价值861748元的白板纸,原告已及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未能付清货款。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库存的白板纸按含税进价退还,经清点退还了价值337069元的白板纸,但被告一直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有关税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而根据我国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定,销售方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先得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在取得该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以挽回退货部分已缴纳税款的损失。本案中,被告一直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不积极履行税法上的义务,致使原告已缴纳的销项税额无法扣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税款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于退货后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是税务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其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销售方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要求购买方履行该行为。但是,销售方虽然不能通过诉讼来强制购买方履行该行为,却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购买方赔偿相应损失。因为购买方能申请而不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这种在行政义务上的不作为是造成销售方税款损失的直接原因,这符合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税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发生的是销售方因退货而遭遇购买方不配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困境。其实,在买卖关系中,也会发生购买方付款之后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税款之类的困境。避免此类困境,其实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或退货协议时加入相应条款,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等税务行政法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可将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为购买方付款的条件之一,而将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并递交税务机关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约定为销售方向其退款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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