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未得到执行时当事方可采取的措施
《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裁决未得到执行,当事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赔偿 赔偿指由当事方通过协商达成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如果有关成员入在确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内未能取消或修改其采取的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则经他方请求,该成员方应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赔偿应是自愿的,任何当事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其赔偿方案。赔偿方案的内容应与有关协议的精神相一致。 (二)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已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的20天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履行裁决,并且也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赔偿协议,则任何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有关成员方继续履行其承诺酌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在确定应中止哪些减让及其他义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和程序: 1.当事分应首先谋求中止对方违反有关协议的同一部门的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例如对方违反的是《农产品协议》中有关市场准人的规定,采取措施的当事方就应首先考虑中止履行其在《农产品协议》中所作的有关市场准入的承诺。 2.如果中止该同一部门的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难以实行的话,该当事方可以谋求中止同一协议中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例如对方违反的是《农产品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而拟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在该部分并没有相应的承诺,则它可以谋求中止其在《农产品协议》中有关出口补贴减让方面承诺的义务。 3.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涉及同一协议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仍不是切实可行的,并且情况已十分严重,则它可以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例如对方违反的是《农产品协议》的规定,而采取措施的当事方可以谋求中止其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承诺的义务。 4、上述3项原则所提到的“部门”是指:(1)就货物而言,指所有货物;(2)就服务而言,指“服务业分类目录”中所确定的主要部门;(3)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各个类别的知识产权。上述3项原则所提到的“协议”是指:(1)就货物而言,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1)的各项协议;(2)就服务业而言,指《服务贸易总协定》;(3)就知识产权而言,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当事方如果要采取上述第2种和第3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应在其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请求中说明理由。在请求书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的同时,该请求书也应同时转交给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 6.争端解决机构接到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请求后,应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授权中止这些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拒绝这项请求。 7.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程度应以补偿当事方所受到的损害为限,如果有关协议规定禁止此类中止,则争端解决机构就不能授权中止这些减让或其他义务。 8.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是临时性的,仪适用于以下情况:(1)已发现的与有关协议不相一致的措施被取消之前:(2)应履行裁决的当事方就履行裁决提出解决办法之前;(3)在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之前。附表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案件数(截至2000.6.19) 年度 处理案件数 1995 25 1996 39 1997 47 1998 44 1999 30 2000(1月1日至6月19日) 17 总计 202附表2 争端解决涉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案件数(截至2000.6.19) 起诉方 被诉方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147 83 64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 45 26 19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10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