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庆坤律师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就在涉外贸易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给予以下几项建议:
一、企业应当增强海外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涉外法律风险。在涉外贸易中如需选择仲裁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切勿轻易在涉外合同中随意、盲目约定仲裁机构,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涉外仲裁应当首先核实合同相对方所属国是否已加入《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又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自1987年加入,截至目前全球共有一百四十多个同家或地区属于该公约缔约国。只要合同相对方所属国(一般以企业注册地为准)是该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就能被承认和执行。
如若不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还需核实是否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如未签订司法互助协定,该笔贸易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三、若需约定涉外仲裁,从成本和实效角度,应尽量与外商协商约定中国仲裁机构。建议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即CIETAC)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知名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北京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等涉外仲裁经验相对丰富的地方性仲裁机构。
四、如外商企业坚持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以便节约成本,同时应当选择仲裁法律环境相对开放、本国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第三国。例如亚太周边建议选择香港仲裁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如需选择亚太以外的仲裁机构,建议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