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诉讼中,我国法官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诉讼要求包括:
1、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庭审中外方当事人使用外语陈述的,必须由现场翻译人员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文证据必须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2、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注册执业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