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制定的法律”,这句话形象地表达了合同的性质和订立合同的重要意义。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书面合同早已取代口头合同成为合同的主要方式,而随着商业交易的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合同制定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西方发达国家的许多大公司制作各种类型的合同标准文本(或称“标准合同”),作为其与交易对方谈判和订立合同的基础。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发展中国家的合同当事人因为在经济和技术上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商务交易和法律安排上也往往知识和经验不足,使其在与发达国家公司的合同谈判中容易被动地接受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避免或减少因经验不足而导致不公平的交易,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从七十年代起,开始为发展中国家编制各种合同示范文本或指南,为其在引进外国投资和技术、建筑工程项目、国际货物买卖等方面的合同谈判和订立时提供帮助。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也制作过类似的合同范本,为企业在订立涉外合同时作为参考。制作合同范本大体上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把某种类型的商业交易所积累的商务经验、技术要求和法律安排规范化,为有关合同当事人提供指导;二是可以使合同的订立在参考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使合同条款尽量考虑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进行。 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获得了立法的肯定。作为中国唯一专门从事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四十多年办理各种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经验中,深切地了解到,制定一个内容合法、全面、准确、具体和切合实际的合同,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施行,我们编辑了数种常用的涉外合同范本,为我国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参考。
在使用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大体上包括商务条款(包括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时,应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应为在某些条款(如价格条款)上的讨价还价而放弃其他重要的条款(如解决争议条款)。
二、在使用合同范本时,应结合具体交易的性质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或术语(例如进出口合同中的FOB、CIF等),防止因认识不清而错误套用。
三、在订立与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交易项目有关的合同时,应向法律专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