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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合同是什么关系?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能重复计算吗?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6:12:1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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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合同是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能重复计算吗?

 

案情介绍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买方)于某年35日签订了5万吨食糖销售合同,单价311美元每吨CIF中国广州,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2)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副本5个工作日内将总金额2%的保证金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保证金账户上。(3)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4)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合同签订后,中国公司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开出了信用证副本,而加拿大公司却未能在5日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某年321日,加拿大乙公司称中国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副本的条件不能接受,要求按照加拿大乙公司的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但是加拿大乙公司并没有正式致函中国甲公司具体指出信用证副本的哪些内容与合同不符,而是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中国甲公司不同意加拿大乙公司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中国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中国甲公司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为此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开证保证金,1000万元的利息损失应由加拿大乙公司承担,因此提出仲裁请求:

(1)       加拿大乙公司承担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计57万元人民币。

(2)       根据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加拿大乙公司按货物总值2%赔偿中国甲公司31.1万美元;

(3)       仲裁费用由加拿大乙公司承担。

 

仲裁结果:

(1)       加拿大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1.1万美元;

(2)       驳回中国甲公司要求加拿大乙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

(3)       仲裁费用由加拿大乙公司承担。

 

评析

1、  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规定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三条关于“信用证与合同”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本惯例此条规定的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含义,是指信用证按照合同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处理单据与付款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而依据信用证条款行事。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一致。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根据合同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加拿大乙公司不仅没有汇付保证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是违约行为。加拿大乙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关于卖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合同付款条件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在卖方(即加拿大乙公司)违约导致信用证失效的情况下,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合同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加拿大乙公司应向中国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1.1万美元。

    中国甲公司还要求加拿大乙公司承担为开立信用证而向银行汇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57万元。中国甲公司此笔损失,系其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该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中国甲公司提出的由加拿大乙公司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57万元人民币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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