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编汇在《美国法典》第十九编1337节。
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商品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适用“337条款”的实质条件:(1)法定保护对象:专利权、版权、注册商标、掩膜作品。(2)这些不公平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3)存在相当的美国产业。(4)存在不公平方法或者做法。(5)对美国相当产业或者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承销人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当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承销人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的337条款调查既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