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IF合同纠纷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笔者以下面的案例对CIF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中国A厂与美国B公司长期进行食品交易。2006年5月10日中国A厂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食品,总价值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5月15日B公司复电,提出降价至48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公司要求,遂于5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公司。5月20日B公司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天津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在船上。6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7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索赔。
问题:
1、双方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成立?
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公司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
5、如果应办理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是否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赔偿?
6、如果应办理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食品变质,那么能否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赔偿?
7、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再向承运人索赔?
8、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
9、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10、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公司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1、双方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本案例,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他们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该公约。
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公约可以适用。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价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本案例,A厂5月10日的电报是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发价。由于美方5月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对合同价金提出疑义,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故构成还价。A厂5月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接受。
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因此,合同于2001年5月20日成立。
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一章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因而,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公司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
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时,B公司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索赔;B公司也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公司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5、如果应办理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是否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赔偿?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共同海损的牺牲、分配和求助费用。可见,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本案例,货轮遭受台风,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但由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故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6、如果应办理保险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食品变质,那么能否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赔偿?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并未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7、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再向承运人索赔?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权利,叫代位权,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利,而不是被保险人再向承运人索赔。
8、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9、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开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因此,本案例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受益人。
10、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公司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本案例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因此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