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营业地位于上海的A公司于2000年10月分发了一份商品目录,上边印有其销售的各种货物的名称与价格。营业地位于悉尼的B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向A公司发了一份传真,要求A公司向其分三批发运9,000双商品目录所列的高级运动鞋,价格条件为目录价格CIF悉尼(INCOTERMS 2000)。第一批货物由AAA班轮公司的C轮船承运。AAA班轮公司为此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在B公司没有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就把货物放了。货物卸下后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受损。B公司拒绝付款。这样,A公司不仅交付了货物,而且对货物失去了控制,但却没有得到货款。这种情况下A公司该怎么处理?
首先在该案例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1)A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外贸合同),(2)A与AAA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3)B公司就该批货物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该批货物受损的时间可能是(1)越过船舷前就已受损(2)越过船舷及运输途中受损(3)无单放货后受损
解决方案一
如果在A与B公司买卖合同关系中曾有约定其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在该案中不存在此类情形)
款项支付:A公司凭表面符合的单据去银行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货物处理:A公司可以根据与B公司对货物质量的约定可同B协商,双方共同到第三方 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受损原因(在检验时,注意保险合同及运输合同的要求),然后根据受损原因分担责任,查清责任后,B或可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可由A公司依据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等,或B公司自负风险。
解决方案二
如果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付款条件不明确情况下:
A公司:
(1)货款索赔:凭A的商品目录、B的传真、清洁提单、报关证明、以及放货证明等向船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若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书面约定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AAA公司为第二被告,诉求为:①要求第一被告支付货款,②第二被告对该笔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③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货物处理:可协助B公司查清该批货物受损的原因,然后根据受损原因,或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合同索赔,或最终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