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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术语下卖方须及时提交有关单据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11 8:48:5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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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出售咖啡豆的合同,合同约定:“CIF伦敦每吨500美元,8月份装船,卖方在伦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815日货物装船,但卖方的单据一直拖延到920日才提交给买方。由于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买方有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吗?

律师解答: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原因如下:

(1)CIF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CIF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8月15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9月20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21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21天,而达35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

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这种主张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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