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国与新加坡经贸合作,促进中国对新加坡投资便利化,现将新加坡列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中的“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以下称“名单”)。各地方企业申请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由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名单”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仍由商务部负责。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