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希腊为通过采用离岸公司的外国投资提供了相当良好的投资环境。当前的新税法已限制采用此类方式,致使这类投资无法获利。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应寻求专业意见,以评估投资机会,选择合适的投资计划。
A. 外国公司
1.由外国公司在希腊境内设立分公司
外国公司可在希腊境内设立一个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地国属于低税收管辖区还是税收管辖区在待遇上并无区别。申请人需要向当地辖区商务部提交申请。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
• 公司章程;
• 在希腊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决议;
• 委任希腊分公司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 总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
• 总公司注册地国出具的信誉良好证明;
• 由总公司注册地国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缴足股本证明(缴足股本最低额为:股份公司 (S.A.) 60,000 欧元、有限责任公司 18,000 欧元,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亦可)(此规定不适用于来自欧盟国家的公司)。 此类分公司应缴纳公司税,并与普通的希腊股份公司一样,享受税收减免及承担纳税义务。建议外国公司首选股份公司这种模式,因其无需其他特别授权。申请获批后,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分公司的注册事宜。
2.外国公司参股希腊公司
这种方式近年被广泛采用,即主要来自零税收管辖区或低税收管辖区的公司持有希腊公司的部分权益。 • 参股希腊股份公司 假如参股的外国法律实体等同于希腊股份公司,则对该外国法律实体的参股不设任何要求。
• 参股希腊有限责任公司 不论外国法律实体的类型如何,都应在希腊设立常驻机构。
3.不动产所有权
希腊人和外国人常常通过外国公司收购位于希腊的不动产。最常用的是巴拿马和利比里亚公司,但是,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希腊已详细制定了某些税收结构。目前,非欧盟公司拥有不动产需缴纳15% 的年度特别房地产税。除了其他税收豁免外,船公司和船运公司还可以根据希腊第 89/67 号法律(请参阅下一章节)关于自用财产和以商业为目的向其他船运公司出租仅用作办公室或仓库的财产的规定,享受针对这类财产的税收豁免。
• 公司核定收入 除非不动产是租赁而来,否则向自然人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免费提供不动产的公司会被认为因此而获得收入,从而需要根据相应税率纳税
B. 促进离岸交易的其他公司
1.位于“边境地区”的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 1927、1928 和 1932 号《皇家法令》,外国人不得在边境地区实施法律行为。但 1892/ 1990 号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目前确定了在此类地区实施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该法律规定,禁止在边境地区实施任何构成有利于自然人或法人的物权或合同请求权的在生法律行为。此外,禁止转让在此地区拥有不动产的任何类型的公司的股份或业务,亦不得变更此类公司的任何合作伙伴。拥有希腊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即希腊人),包括塞浦路斯人和欧盟公民,可申请豁免。由国防部、经济部、公共秩序部、农业部部长和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有权授予此类豁免。来自第三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提出申请,由国防部做出决定后获得上述权利,但成功机率很小。在此情况下,建议使用由在欧盟国家成立的法律实体控股的希腊公司,或者使用在欧盟国家成立的公司,作为促进离岸交易的公司。“边境地区”为:(1) Samos、Chios、Dodecanese、Evros、Florina、Kastoria、Kilkis、Lesbos、Rodopi、Thesprotia 和 Xanthi 地区;(2) Drama 地区的 Nevrokopi 省、Ioannina 地区的 Konitsa 和 Pogonio 省、Pella 地区的 Almopia 和 Edessa 省、Serres 地区的 Sintiki 省;以及 (3) Santorini 岛和 Skyros 岛及其行政管辖下的岛屿。
C. 享受低税收管辖区特权的企业结构
1.根据第 89/67 号法律(在最初适用,第 3427/05 号法律确定的现行法律体制在第 3 部
分进行详述)在希腊境内设立外国工商企业在其注册国合法经营且专门从事目标客户在希腊境外的商业活动的任何类型或形式的外国工商企业,在获得协调部部长授予的特别许可后,可在希腊成立分公司。申请应提交至私人投资部并注明:
a.公司的国籍;
b.公司在其注册国的经营形式;
c.公司将在希腊采用的经营形式(分公司、代理或总公司的办事处)
d.公司宗旨;
e.希腊分公司的负责人姓名
f. 希腊银行或经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银行存款担保,公司人员违反第 89/67 号法律规定时,此担保金将被希腊政府没收。
申请书应由一位希腊籍律师签字确认并提交。假如希腊分公司的负责人并非希腊籍人士,则应委任一位希腊籍律师负责接收所有来往公文。假如外国工业企业专门从事目标客户在希腊境外的商业活动,且已获得设立许可,则该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有权获得与居留权、关税、税务和其他事项相关的便利:
a. 外籍职员在希腊境内的就业和居留许可(此许可无需任何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且在公司声明上述人士仍为分公司员工后,可续期两年);
b. 完税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可签发给上述职员;
c. 公司从以下税项获得的总豁免:
• 关税
• 进口税
• 印花税
• 捐税
• 营业税
• 奢侈品税
以及向希腊政府缴纳的任何其他税赋、关税或费用;
d. 配备希腊办公室所需的任何物品的税赋、关税或费用的总豁免;
e. 向希腊政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缴纳的针对公司雇用的所有外籍人士(假如其持有正式签发的有效希腊居留和工作许可)的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赋、费用或捐税的豁免;
f. 外籍员工进口一辆小汽车免税(每位外籍员工有权购置一辆免税汽车,提供标准希腊车牌);
g. 外籍员工进口家用设备免税;
h.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材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假如分公司或办事处通过汇入不一定可转让的外汇来支付相当于至少 50,000 美元的希腊运营费用,且所有在希腊境内的付款通过该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或其合作伙伴的账户完成,则其应享受上述便利和豁免。
2.外国船运公司根据第 27/75 号法律在希腊成立办事处或分公司
尽管专门从事管理、开发、租船、保险、海损理算、销售经纪、造船、悬挂希腊或外国旗帜的船只的租用或保险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希腊有常驻机构,只要其履行以汇入外汇支付当地运营费用的义务(汇入和希腊办公支出最低金额为 50,000 美元),即可豁免缴纳所得税。此类分公司和办事处与根据第 89/67 号法律成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一样,享有同等的便利和豁免,以下各项除外:
• 免税进口小汽车;
• 金额为 10,000 美元的银行保证金;
• 向希腊政府支付授予设立许可的 2000 美元费用;
有4名外国员工时(即四个主要居留许可)时,则在希腊的运营支出应为 50,000 美元。如果增加第五名外
国人作为办事处员工,则应再汇入并支付 12,000 美元的运营费用(即每增加一名员工应增加 12,000 美元的运营费用)
3.在希腊设立总部(第 89/67 号法律)
根据第 89/67 号法律(经现行的 3427/05 号法律修订)在希腊设立外国工商企业。
可根据 3427/05 号法律的规定在希腊境内设立外国公司,专门为其总部或国外附属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在第 2190/1920 号法律第 42e 条的含义范围内)
• 咨询服务
• 集中会计服务
• 生产、产品、程序和服务的质量控制
• 研究、设计和合同的准备4 希腊法律文摘
• 广告及市场推广服务
• 数据处理服务
• 接收并提供信息和研发服务。
根据此制度设立的公司应 1) 在希腊境内雇用至少 4 名员工,以及 2) 每年在希腊的运营费用至少达 100,000 欧元。根据此制度设立的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总收入(仅通过银行汇款收取)根据成本加成定价法计算。2. 根据主管机构(经济部委员会)的标准(主要在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业务活动区域以及针对集团内部费用的 OECD 指南方面的标准),针对每个公司分别设定利润率(不低于 5%)。公司应税收入在从总收入中扣除所有费用后根据规定的利润率确定,但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会计账簿和记录准则》(Accounting Books and Records Code) 的规定,并有相关财务文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