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货物、技术进出口可以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
(一)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的原因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13.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1.禁止进出口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不得进出口。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从2002年开始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从第一批到第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第一批和第二批,涉及到的货物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我国参加国际条约履行的承诺、有关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等。
禁止进出口技术公布了第一批。禁止进口技术(第一批)共25项,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领域。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包括核技术在内的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2.限制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管理是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
《对外贸易法》中规定了限制进出口管理的手段:“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因此,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是进出口许可制度中重要的管理手段。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我国目前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主要有《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技术(第一批)共16项,涉及生物、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生物化工技术领域。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由商务部管理。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出口许可手续。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商务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3.自由进出口除国家禁止的、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和技术以外的其他货物,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范围。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商务部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