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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1/3 23:23:4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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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1、航空运输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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