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