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反诈骗 >> 反诈骗综合知识 >> 正文
外贸防骗识骗知识汇总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2/3 14:05:0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电子商务充满商机,已成为不可忽视之重要市场,网上交易即快速又经济,确实非常方便。不过网路上流窜许多鱼目混珠、真假莫辩,充满风险的商机,更有恶性诈欺者在上面设置陷井,静待猎物上门,已成为网路交易最大风险,故在网路上与素未谋面者打交道,务必特别谨慎,提高警觉,为防堵及防范我国厂商蒙受损失,我们特别整理一些防骗及避开经营风险之资料,供参考运用。 如果你是外贸精英,不妨认真读一下贾庆坤律师为你精心整理的防骗识骗知识大全。

 

 

  一、慎重筛除不适合之客户

 

(一) 避开基本资料不全之对象

网路上基本资料不齐全之公司,大多公司规模甚小,太小的公司,不可能有像样的订单,财力也不够健全,充满不确定性之风险,并非良好交易对象,而且这些资料不全者中隐藏许多不肖份子在内,所以最好避开之。对方基本资料不全,比如只有电子信箱、传真兼电话、或连络困难者,皆应尽量避免接洽。

(二) 避开电话与地址不相符合之对象

诸如公司地址在A国,却留B国之电话等,此类商机大多有问题,最好能避开。

(三) 避开不合理询价之对象

对於出价太高之买主或以超低价贩售之卖主,不要轻易相信,超过市场行情之价格,表面上似有超额利润,事际上却可能含有许多潜在之风险,此类商机应尽量避免接洽。

 

二、务必审核客户之基本信用

 

 

    对于资料齐全,看起来好像不错的公司也不能轻忽,以为就一定没有问题,有很多恶性诈欺的公司,往往利用精美网页或在知名网站刊登广告,以制造假象取信客户,最好的方法就是,初次交往前先找信调公司审核对方的基本信用,以过滤掉高风险及可能之不正当客户,保障交易安全。

当然信调公司本身素质亦非常重要,目前网路上有许多巧立名目的征信公司,没有营利登记证或登记不实年限,甚至连公司地址也没有,单留免费电话等客人上钩,请尽量使用外经贸推荐的优良国内信用调查公司或海外信调公司,签定合作协议,降低交易风险。

如果没有资金和渠道去做征信工作,有二件事情,是你可以做,也是应该做的:
a. 用google搜索对方的公司简称,地址,电话,邮件地址,看看来自网络的情况,一般如果一点也搜索不到是很不正常的,一个正常的贸易公司不应该只和你联系过。如果有搜索到的内容,打开去看一下,或许别人已经在网路上投诉了,在福步就经常看到这样的投诉篇,下文还例举了福步网友的一些亲身遭遇。
b. 在吃不准的情况下,多和你的同事,老板一起交流;或者直接发布到福步外贸论坛,与更多外贸同仁一起分析。在发布的时候,请适当注意商业信息的保护,屏蔽掉一些关键内容。


三、审慎处理各项交易过程

  

   做好信用调查后,并不代表交易就完全安全,因為有许多隐藏之不合法或潜在之风险,单由信用调查中无法得知。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必需小心,步步为营,才可以规避风险。

(一) 交易前应先提供样品,并经确认无误

交易时最好先提供样品,本身亦需留下部份样品,并要求对方支付样品费用,以示诚意,样品為确认双方品质标準之最佳凭証,可避免日后无谓之纠纷。

(二) 妥慎订定交易契约

 合同书之签定应该包括下列数点:

  包括数量、交货期、出货方式等销售条件
  双方品质检查规格基準及发生问题时之仲裁条款
  退货处理及其他售后服务等条款
  付款方式及及履约保证

其中如我方为出口方,一定要坚持对方使用信用良好之银行,初次交往,最好要求对方用信用证付款,特别是务必避免同意以后TT汇款(现金汇款)方式交易,因为货到对方手中,对方不肯汇款,是最难索回之贸易损失。

 

四、交易过程中,不可忽略之风险管理

 

(一) 经常保持和对方紧密联系

    经常以对方公司电话和对方联系,确定联系人在该公司之职衔,特别要提防拒绝提供公司电话,只提供手机和电子邮件的客户。详细询问对方关於本次交易之价格,品质,付款方式,及合约内容等,诚意的商人会仔细研读并能立刻做答,反之则可能有问题。

(二) 交易成立之前,最好安排时间亲自前往拜访

    如果交易金额够大,符合成本效果,最好能拜访对方一下,特别是到对方公司实际了解其运作,对降低交易风险有极大帮助,不过有更恶劣的歹徒,会利用绑架等手段,对客户索财,所以人身安全确认也非常重要。

(三)信用证之风险管理

    信用证虽是最安全之付款方式,但仍有人使用信用证诈欺,所以接到信用证,务必需确认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开证银行名称和地址,装船日期,有效期限,装卸港口,申请人,交货期限,总金额,转运条款,分批装运等,另外也需向开证银行查证,以免收到不正确之信用证,而无法兑现。

(四) 品质标准与不良品处理

   一般国际贸易中价格、交货期限、数量等皆为双方事先谈妥,任何一方违反承诺一目了然,但品质却因主客观等标准不同,极易发生纠纷,经常可见买卖双方互相埋怨,买方认為卖方故意以次级品或参杂不良品充数,卖方指责买方销售状况欠佳而藉故退货等。品质纠纷一旦发生,确实很难理清对错,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谈妥,特别是如果你是买方,最好能找到中立之仲裁公司,在合约中签定,遇有品质问题时,以仲裁公司裁判为准之仲裁条款以免吃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