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4年3月,某市一家纺织品出口企业就因中间商不具备偿付能力而无法收到货款。这家纺织品出口企业与香港的中间商签订了10多万美金的供货合同,在中间商的指示下,出口企业把货发到欧洲,但原先与中间商合作的买家因市场不景气,付不出货款,中间商没有拿到买家的货款,也表示不愿意支付货款。
“虽然,这家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合同是和中间商直接签订的,在买家不愿付款的条件下,中间商具有付款义务,但在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信用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并不高,一旦买家失信,出口商很可能立马"变脸"。”贾庆坤律师提醒。
无独有偶,今年一家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将货物发给了中间商,经中间商检验后,货物是合格的,但买家因为不想继续与这家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合作,以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这一变故,让该企业的负责人傻了眼,因为货物目前只能滞留在港口,货款一时也没影了。
目前因中间商而报损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追偿成功几率很低,因为中间商的自身实力有限,且很少有中间商会做赔本买卖,一旦经营不好,即会关门大吉。
二、贾庆坤律师给您支招
企业要把关注点放在合同制定上“出口企业过于信任中间商,所有交易过程均是通过中间商完成,买卖双方并没有直接签署销售合同,是出口企业中招的关键原因,而这类诈骗方式是不分行业不分国家的,很难有迹可循。”贾庆坤律师表示,在贸易形势严峻的今天,就算是合作多年的中间商,也需要异常谨慎。
近年来,不少出口企业都依靠中间商与买家进行贸易往来,出口企业与买家间可能素未谋面,所以严密的贸易合同至关重要。
“在合同的签订上一般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中间商以买方名义与出口企业签订合同,另一种则是中间商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订合同,面对不同的缔约人,就需要不同的应对措施。”贾律师表示,如果中间商是以买家的名义签订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就要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权利和资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实际买家真实的授权书,而且要仔细分析授权的范围和时限,针对具体合同判定授权的有效性和充分性。此外,出口企业最好能与最终买家进行联系和沟通,从而避免中间商的不当或无权操作造成收汇损失;如果中间商是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订合同,就表示中间商是实际合同买方,出口企业应特别关注中间商的偿付能力。“部分信誉不佳或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中间商常常会无视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买方未按时付款或拒收货物时,中间商就会拖欠货款甚至拒收。”贾律师表示,当按中间商指示将货物运到风险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时,出口企业更要提高警惕。
贾庆坤律师强调,出口企业还要善于使用货权保留条款,尤其是放账赊销的大宗贸易合同,出口商应争取规定货权保留条款,即在未全部收回货款之前,出口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确立出口商的货权保留权利的程序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德国法律规定以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货权保留条款为准;意大利要求经法院注册方可确立货权保留权利;西班牙要求以公证书的形式明确此项权利。”出口企业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准确、严谨地订立合同条款。
“面对中间商圈套,企业可以加速转型,就拿现在流行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来说,不仅可以让出口企业直接面对海外终端消费者,更可以跳开中间商。”贾庆坤律师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开始在电子商务上加大投入,开拓网络贸易渠道,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能够让小企业直接跳过中间商,扩大利润空间,同时降低参展、招待等外贸成本,并使企业远离资金积压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海量的买家群体,将给小企业会员带来大量的客户,他们可以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