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泛指陷阱条款。软条款本身没有严格的定义,识别和界定软条款需要常年积累的经验。
我们知道,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的依据和保障。信用证的种类虽多,但实际操作中最稳妥可行的就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道理很简单,如果信用证可以随便撤销的话,卖方辛苦备妥货物,买方一句“撤销”,咱们怎么办?同理,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确立,买方就不能任意干涉阻挠卖方履行信用证。而通过“软条款”,买方可以耍手段使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不可撤销”的性质,或迫使卖方无法履行信用证。买方恶意设置“软条款”的用意多半是转嫁市场风险。因为外贸交易周期长,市场变动也大,行情不好,买方就利用软条款破坏已经开立的信用证,达到毁约或逼迫卖方降价的目的。
比如,信用证中规定“货物付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一看这个条款无可厚非,验货合情合理。可是到时候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这个“检验报告”,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集齐全套单据交给银行,然后就产生了重大不符点,买方有权拒付。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迟误,只依据单据作出处理,最后吃亏的是出口商。
又如:“船期航线由开证申请人(即买方)通知,随附买方航线确认”。同理,如果买方迟迟不做通知,信用证就无法顺利履行,变相成为了一份可由买方随意撤销的信用证。
再如:“正本提单之一直接寄交申请人(即买方)”。这也不奇怪,对于日本韩国东南亚这些国家,货物几天可抵达,而单证则往往需要十几天才交到银行,会耽误客户提货的。可这样一来,客户正本提单在手,无需通过银行付款就能径行提走货物。到时候再随便挑刺,轻微不符点也嚷嚷着拒付,咱们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特别是开证行与客户勾结的情形下。
所以,一个“软条款”就足以毁掉一份信用证。有“软条款”的信用证,银行一般都不接受此信用证抵押贷款的,可见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