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合作 >> 正文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9 16:15:0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商合函[2003]97

颁布时间:2003-4-28发文单位:商务部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

 

  《关于将北京市列为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京经贸服贸字[2003]41号)、《关于申请天津市作为下放境外企业、机构及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津外经贸合[2003]31号)、《关于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请示》(苏外经贸经[2003]325号)、《关于要求将宁波列入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甬外经贸境外[2003]58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请求将我省列入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改革试点省份的请示》(闽外经贸合[2003]8号)、《关于申请授予厦门市境外投资部分审批权限的请示》(厦贸发外经[2003]129号)、《关于申请青岛市为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的请示》(青外经贸合字[2003]35号)、《关于申请将我市列为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试点城市的请示》(深外经贸经[2003]5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宁波、福建、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纳入境外投资审批权限试点范围,请比照《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等文件(附后)要求,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同意在江苏省进行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请比照《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特此批复

 

  商务部

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