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宁波、厦门、深圳市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执行我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2002年恢复柴油进口,并在国营贸易项下安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数量的进口配额,原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管理规定自动作废(见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为执行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并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出口,现对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发证、付汇、通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第28号公告规定,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签发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签发许可证时,该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备注栏内应注明“加工专用油”。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上述柴油纳入可对外售(付)外汇贸易方式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外汇有关规定办理售(付)外汇及核销手续。
三、上述柴油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沿用“0243”,监管方式简称及全称均为“加工专用油”,报关单“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由××代理进口”。海关在办结手续后可为企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请各直属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直属海关注意接收海关总署政法司下发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各地经贸、海关、外汇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防止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柴油流入国内市场。同时,每月10日前将来料加工柴油进口执行情况报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