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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1 15:27:3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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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等。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1.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2.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3.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1.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2.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3.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
4.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检验鉴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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