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如果欧共体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以外的旅行社、团体或个人签发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对由此在欧共体发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接收非法滞留人员
一、 中方指定旅行社和欧方接待社应及时向各自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签发签证的欧共体成员国有关部门)报告持ADS签证的旅游团中失踪或没有回国的人员名单。
二、 如有持ADS签证的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双方有关旅行社应及时做出反应,以便协助双方有关部门尽快将其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予以接受。遣返时应持有能够证明其中国大陆公民身份的证件。滞留者本人将承担遣返的机票费用。如果滞留者本人无能力支付,有关滞留产生的费用将由成员国的相关部门先行垫付,再由相应的中方指定旅行社凭收据偿还机票费用,即指定旅行社应自滞留游客遗返回国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成员国相关部门偿还其垫付的归国交通费用,并向当事人追偿。
第三章 实施和信息交换
第六条 旅游目的地委员会
一、为了切实保证本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应定期交换信息和数据,密切合作。为了监督本备忘录顺利实施,将建立咨询机制。
二、为此,双方将组建旅游目的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督本备忘录的实施,并起草备忘录实施的年度报告;
(二)为保证统一行动,做出相应的实施安排;
(三)定期交换信息;
(四)向双方提出修改本备忘录的建议。
三、委员会将由双方派出的代表组成。欧共体将由欧洲委员会代表,中方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
四、必要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五、委员会将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规则。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七条 与其他成员国的旅游目的地谅解备忘录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中国与欧共体任何成员国类似的备忘录或安排都将同时废止。
第八条 生效期、有效期和终止期
一、本备忘录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程序批准或核准。
二、本备忘录将在双方通知完成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程序后的第二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三、除根据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况终止备忘录外,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
四、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五、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双方在履行完国内手续并相互通知后,修正案开始正式生效。
六、本备忘录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备忘录于二00三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丹麦文、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和瑞典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欧洲共同体
附件
关于新加入成员国的条款
根据《加盟法案》,在2004年5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将不签发申根签证。
由此,为了与本备忘录第四条第三款不发生矛盾,在《加盟法案》第三条第二款有关的理事会决议生效之前,以上国家将只签发各自国家的签证。
关于备忘录实施方案的联合声明
1、旅行社
欧共体建议各成员国以及各自的旅游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供一份各自国家的旅行社名单,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联系人等信息。这份名单应定期更新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外,双方认识到,双方旅行社都有权在另一方旅行社中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并签署合同。双方旅行社在与其合作伙伴签定合同中有义务负责旅游活动的所有安排,包括旅游计划、费用、服务以及偿付方式。
2、中国游客权益的保障
欧共体、各成员国和中国将根据各自的法律保护前往欧共体旅游的中国旅游团队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对有关旅行社采取相应措施。
欧共体鼓励其各成员国以及其旅游企业为中国游客设立热线以提供咨询和救助。
3、领队和导游
双方同意中方指定旅行社将为每个旅游团指定一个或几个领队。
根据本备忘录规定,领队应确保中国旅游者以团队的形式入出欧共体,并负责收集并保管旅游团成员的机票影印件和护照副本。
双方注意到,除了中方旅行社提供领队之外,欧共体旅行社可为各中国旅游团队在欧共体旅游期间提供导游。上述导游可根据各成员国有关规定全程陪同旅游团,并努力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解决旅游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4、信息需求
欧共体建议其成员国以及旅游企业向中方指定旅行社提供相关材料。尤其是赴欧共体旅行及过程中的旅游条件以及向中方指定旅行社提供重点旅游服务信息和价格,以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5、书面资料证明
双方同意关于《备忘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需提供的书面资料证明包括:护照、签证申请、欧盟边防入出境记录、旅行社资料以及影印件等。
关于丹麦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本备忘录不适用于丹麦。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丹麦有关部门希望立即签署与本备忘录形式相同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英国和爱尔兰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本备忘录不适用于英国和爱尔兰。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英国及爱尔兰有关部门希望签署与本备忘录形式相同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冰岛和挪威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欧共体与冰岛、挪威的密切关系,尤其是注意到1999年5月18日欧共体与这两国联合实施适用了申根协定后,此关系更加紧密。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可与冰岛、挪威有关部门签订与本备忘录类似的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