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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服务业指令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10:26:0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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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欧盟实行统一内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欧委会于2004年2月24日提出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服务业内部市场指令》的建议。2006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对该指令进行了投票。最终以394票赞成,215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指令草案。 2006年12月12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内部市场服务业指令的第2006/123/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欧盟服务业指令被认为是近十年来欧盟最为重要的立法之一,其目的在于消除各成员国服务业领域存在的贸易壁垒,建立统一的服务业市场,以提高总量占欧盟经济70%的服务业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这是继金融、货物自由流通后,欧盟市场一体化建设中迈出的又一关键性步骤。

    “新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确保其服务市场的自由准入和非歧视待遇,最重要的是取消了跨境经营企业须在营业地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在其它成员国进行服务性经营需向当地政府报批的要求;但新指令包含了许多例外原则,如将有关金融、私人保安、公证、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排除在开放范围之外。“新指令”同时放弃了2006年2月出台的草案中备受争议的“原属国原则(即有关跨境经营的服务企业只遵守企业注册地法规而非营业地法规的规定)”,而采用了“经营国原则”。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09年12月28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

    一、《服务业指令》的基本内容

    《服务业指令》的宗旨是,建立一个法制环境,以实现服务贸易供应商在欧盟成员国的居留自由和成员国之间服务贸易往来的自由,消除阻碍实现服务贸易统一内部市场的法律障碍,向服务贸易供应商和服务贸易用户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为取消限制居留自由的障碍,指令中建议:

    1、简化行政管理。所有欧盟成员国应承认其他成员国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文件,不再需要公证或者翻译。建立统一的对话窗口,服务贸易供应商可以在此完成所有行政管理手续;

    2、对于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的批准程序和手续提出几个有约束性的原则:批准应该是客观、非歧视的、准确和清晰的,要求批准的过程和程序应该透明、公正,递交的申请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和不带偏见的得到处理;

    3、成员国应该向服务贸易供应商清晰、明了地介绍本国从事某项服务的要求、主管和监督机构以及可以提供咨询或支持机构的联系方式、发生法律纠纷时给与协助;

    4、成员国应该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可以在异地通过电子系统完成所有开展服务贸易活动相关手续和程序。

    5、成员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国籍或所在地原因提出歧视性要求。

    6、为保持同指令的一致性,成员国应审查和修改各自的法律规定。

    (二)为消除成员国限制服务贸易往来自由的障碍,指令中建议:

    1、原属国原则,即服务贸易供应商只需遵守其居住国的关于服务贸易供应商行为、质量、内容、广告、合同和担保的相关规定,而成员国(用户国)不能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贸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例如,一个波兰的建筑公司在德国工作,只需遵守波兰的法律。按照欧委会的建议,原属国将对在国外的本国服务贸易供应商行使监督权。根据这一原则,德国将不能检查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服务贸易供应商的居留许可和社会保险等情况。

    2、不能向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贸易供应商提出类似成立公司、提交报告和批准申请、明确地址或指定代理等限制性要求;

    3、服务贸易的用户有权接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服务,这一权力不能因本国的限制性措施或者官方的或私人的歧视性做法而受到影响;成员国应该关注不能对服务贸易的用户提出基于国籍或住址的歧视性要求;

    4、提出鼓励接受其他成员国服务贸易的措施;成员国应向服务贸易的用户通报其他成员国有关服务贸易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定,提供服务贸易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并使服务贸易的用户方便快捷地得到这些信息,介绍服务贸易供应商和用户发生纠纷时应采取的法律援助信息;提供咨询机构信息,大力扩大服务贸易用户关于服务贸易活动的知情权,使得他们能够拥有决策能力;

    5、对供应商派遣人员的监督程序方面,区分服务贸易原属国和服务贸易消费国的不同任务;

    (三)为增进成员国之间在消除障碍方面的相互信任,指令建议:

    1、 在重要问题上,为保护共同利益对法律规定进行协调,就服务贸易供应商的信息交换义务、职业担保保险、争端的解决以及服务贸易供应商资质信息的交换制定统一规定;

    2、加强成员国之间相互支持与合作,以确保对服务贸易的有效监督;

    3、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贸易质量,例如对服务贸易活动进行自愿认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贸易协会和手工业协会的合作等;

    4、支持相关利益组织制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四)该指令项下的服务贸易包括非常广泛的经济活动,如:企业咨询,认证,审计,保养,娱乐,办公室保卫,广告,人员中介,贸易代理,法律税务咨询,房地产推销商,建筑商,设计师,贸易,展会,机动车租赁,保安服务,旅行社,领航人,运动中心,活动中心,休闲服务,保健服务,家政服务,照看老人等。

    由于欧盟对某些领域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文件,所以该指令不包括金融业、电子通信业、税收和交通等行业。

    二、《服务业指令》对第三国的影响

    《服务业指令》中对于来自第三国的服务贸易活动有如下相关规定:

    (一)该指令只是对欧盟内部市场的规定,只针对在欧盟国家落户的服务贸易供应商,包括那些按照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在欧盟有地址、有总公司或者主要分公司的服务贸易供应商。指令建议并不适用:

    1、来自第三国、首次在欧盟成员国落户的情况;

    2、来自第三国、希望在欧盟成员国进行服务贸易活动的情况;

    3、来自第三国、没有按照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分公司的情况。

    (二)指令对一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派遣来自第三国从事服务贸易活动人员的规定是:

    1、消费国不能向服务贸易派遣方或者被派遣者进行诸如出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或者工作许可方面的预防性监督。派遣国应关注被派遣人员在其国家有合法居留权、正式工作和法定保险。

    2、但消费国有权查看短期停留的第三国服务人员的签证是否符合申根协议的规定。

    从根本意义上讲,《服务业指令》是一个欧盟为实现内部服务市场自由化的规定,丝毫没有改变对来自第三国的服务贸易活动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内容。欧盟内部服务贸易市场的统一将会提高欧盟在世界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力和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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