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是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实施国民待遇必需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且只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协定第三条条款规定了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一视同仁即国民待遇的原则。该条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总协定第三条条款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及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进口产品在上述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以保障进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免遭歧视性待遇。 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也规定了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的两类情况。第一类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对国内产品给予优惠待遇。世界银行的采购守则中也允许对于东道国(借款国)的产品可以优先使用。但这一原则在“东京回合”的多边谈判中所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已经被修改了,并引进了国民待遇的原则。第二类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对国内厂方的特殊补贴。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较窄,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而未涉及外国直接投资。世贸组织则把国民待遇拓宽到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法规和动植物卫生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构成了GATT/WTO“非歧视待遇”的三个基石。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体现在它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