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 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 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 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 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 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 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 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 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9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
15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17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8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0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1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 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 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 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教育
22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 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 得少于 1/2)。
23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2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6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7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 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8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9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0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1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