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之一,有义务向该协定缔约方开放一定金额门槛(6242000欧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目前,我国尚不是《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对于该门槛以下的公共工程项目,意大利无义务对外国企业开放。
对于向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开放的公共工程采购,2004年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欧盟层面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协调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的指令》以及《关于协调供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程序的指令》。为确保欧盟有关指令在本国实施,2006年4月12日意大利颁布第163号立法法令《公共合同法》(Il Codice dei Contratti Pubblicirelativi a lavori, servizi e forniture in attuazione delle direttive 2004/17/CE e 2004/18/CE)。
意大利《公共合同法》第121-125条适用不承担开放义务的公共工程采购,主要管辖法律为2001年8月20日第384号法律。
欧盟《关于协调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的指令》(2004/18/EC)并未禁止自然人承揽公共工程项目,但对投标人的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技术团队、资金实力等有较严格的规定。
一、禁止领域:
意大利禁止外国公司承揽军工、国防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此外,意大利对能源、电力等行业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外国企业进入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二、招标方式:
意大利对公共工程承包实行严格的招标制度,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特别说明。招标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采购: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一般性采购合同,通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主体应在所在国或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两阶段招标采购:即指对某工程或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分别进行招标。两个阶段可以由同一个公司中标,也可以由不同的公司分别中标。
三、谈判采购:
指事先不通过公告程序,直接邀请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此种采购应符合一定条件:一是公开招标无合格标,或无人应标(或因技术、艺术和专利保护原因,只有1-2家供应商,且无其他替代产品可供选择);二是选中一家供应商后,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另外再增加一家供应商,采购主体可以和已中标供应商共同与其他企业谈判,增选其他企业;三是在两阶段招标采购中,确定设计阶段中标企业后,为了节省时间,采购主体可以和该企业谈判,看其是否能符合实施阶段的标的条件;四是招标后,事先可能没有预计到有些配套设施和服务,此时,只要中标补充不超过原招标价值的50%,可以采取单个谈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