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