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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14:36:42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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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方式:
信用证
结算
方式、汇付和托收
结算
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
结算
方式的结合使用
A、
信用证
结算
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
结算
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
信用证
结算
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
贸易
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
贸易
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
贸易
中的一种主要的
结算
方式。
信用证
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
结算
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
贸易
中常用的货款
结算
方式。
a、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
结算
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
结算
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
代理
行)之间订有
代理
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
出口
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
出口
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
出口
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
代理
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
结算
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
出口
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
出口
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
出口
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
代理
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
合同
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
履行
合同
,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D、各种
结算
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
贸易
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
结算
,可以只使用一种
结算
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
结算
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
结算
使用的形式有:
信用证
与汇付结合、
信用证
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
信用证
结合
a、
信用证
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
信用证
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
结算
。这种
结算
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
信用证
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
检验
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
信用证
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
信用证
支付金额的比例。
b、
信用证
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
信用证
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
结算
。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
信用证
规定受益人(
出口
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
信用证
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
出口
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
信用证
必须订明
信用证
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
信用证
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
信用证
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
机械
和大型交通
运输
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
结算
。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
信用证
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
信用证
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
贸易
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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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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