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签发海运单的情况外,承运人还可以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非流通收货单(Nonnegotiable Receipt)。非流通收货单最关键的一点是它的非流通性,这与海运单的性质是一致的,目的是杜绝提单流通中可能产生的仿冒、欺诈,保证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各关系人中顺利交接。
当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形多种多样,托运人有时为了贸易的需要,仍然要求承运人签发可以流通的提单,以便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进行转让和处理。签发提单时有可能遇到的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是保函的效力问题。在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中,都会出现托运人提供保函的现象。保函固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当今运力过剩、货载不足的情形下,盲目拒绝接受保函会使到手的货载得而复失,造成船舶空载或滞期损失。因此,有条件、有选择地接受保函倒不失为一个争取货载,增加船队竞争力的方法和手段。对我国航运界来说,是否接受保函似应考虑以下因素:(1)保函的可兑现程度;(2)可能发生索赔的金额大小;(3)提供保函者的信誉和经济实力;(4)货物外表的损坏状况和货物的价值;(5)在倒签提单中倒签期限的长短;(6)在预借提单中预借期限的长短;(7)货物是否属于应节货或可能跌价亏本的货。简言之,接受保函应该小心谨慎,切忌顾此失彼,为招揽货载而付出更多的赔偿费用。
在解决提单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时,还应该尽可能争取国际海运组织的干预和各国政府的大力资助。提单涉及的关系人和利益方众多,仅靠航运界和航运民间组织的力量很难奏效,必须要有广泛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力量介入,才能从总体上杜绝提单欺诈等犯罪行径的发生,将航运业重新纳入良好的运行轨道。此外,还应加强对各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造就一批精业务、懂技术的队伍。从“人”这个根本的问题上消除时代造成的提单危机。
四、结束语
提单运行机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提单的三个基本功能,即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受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承运人在目的港凭以交货的证明,已得到海商法学家和航运实务家的一致公认,有口皆碑。这是提单最辉煌的一页,也是提单对国际航运最重大的贡献。但是,世事变迁,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类道德今非昔比,已使提单难以再展往日的雄风和华彩,提单面临危机和挑战。根源于提单的空运单、陆运单以其卓有成效的调节机制,弥补了提单的缺陷,终于产生了海运单。尽管海运单难免有不足与缺陷,但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发展趋势,是空运单与陆运单的回归。值得我们牢记的是:提单的危机和挑战是各种因素长期综合影响而形成的,它涉及到各种制度下不同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解决提单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时,一切措施都很难一蹴而就,一劳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