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315条和海商法87条有矛盾,但海商法系特别法,应适用海商法87条关于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的规定。海商法规定的产生留置权的请求范围包括运费(预付和到付)、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及承运人代垫的费用等(实质上已包括可法定留置和所谓合同留置的内容);请注意,在可转让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是无法留置货物的,因为货物所有权人是谁无法确定,因此留置权在实践中经常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