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类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若证据保存工作不到位,往往明明是受害方,但却从证据角度上或者司法角度上处于劣势。可见日常证据保存工作十分重要,尤其对没有聘用律师或者没有法务部门的企业来说,做好日常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那么日常证据保存工作应该如何入手呢。本律师总结多年国际贸易法和国内贸易法企业工作经验,作出如下建议:
(一)传真合同效率问题
建议企业在进行重要文件的传真时,注意一个细节,传真机有个设置,可以显示传送文件来自的电话号码,但是该号码显示必须是发送传真的那台机器才能设置的,接受的那台机器如果设置了,只对于发出的文件会显示电话号码,对于接收到的文件不会显示。故要和对方沟通,如果使用传真件,要求对方的传真机做好该项设置,当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份带电话号码显示的传真件,其效力是不带电话号码显示的传真件所不能比的,有时候胜败都在于这个号码上面。
(二)送货凭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尤其和中小型贸易企业交易时,送货凭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是非常值得一提的。和小贸易类企业交易中,有的甚至不愿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张订单可能比一份合同更加合理和有效率。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如果可以预付货款,那么对于回收应收账款没有风险,如果存在赊销,就要好好思虑每一笔交易的金额,滚动的次数等。
无论是否签订合同,或者只是一份订单,送货凭证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一份合法有效、得到法院认可的送货凭证,应当是有企业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字的,不然就是一纸空文。但凡有贸易经验的人都明白上述要求不大可能得到实施,为了应对该情况,建议在销售合同中,对于送货地点加以详细规定,并注明2名收货人姓名。为何规定2名?因为如果只有一名,那么送货现场该人员不在场,会比较被动,但是2人都不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让该收货人在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收货。送货司机最好看了对方的身份证后再交付货物,但在现实中司机素质偏低,能做到这一点的也比较困难。
这么做的好处是,收货方承认某人是其收货人,一旦出现纠纷,举证责任就在对方了,因为签字确认的收货人是合同中买方承认的,如果买方说不认识此人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如果买方主张该签字非其指定收货人笔迹,那么他也得提供真实的笔迹。这一点就涉及要求司机检查收货人身份证的重要性了。
(三)先开发票后给钱的问题
实践中买方会做如此要求,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不过出具了发票可能就代表对方付款了,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纠纷和误会,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次交易是先给发票后付款,标明付款方式是通过银行的,从而为这种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做法建立一个合法基础,再加上银行的付款痕迹都是可以查到的,这样比较有保障。
(四)电子邮件的法律效率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率是有的,但是需要进行公证,比较麻烦,公证费用大概在一份文件1000,各地可能会有些差别。建议对于重要文件,最好盖红章签署,实在做不到传真件也比较好些,一定选择电子邮件的,请在合同中注明接收电子邮件的双方邮箱。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
(五)录音证据保存
如果书面证据不够充分,录音证据也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建议企业在日常办公中,对座机的通话进行录音,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整理有利的录音片段作为证据提交。这也是日常交易中的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以防万一。
三、总结
上述证据保存方式是贸易类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看似微小其实关键时刻非常重要。诸葛亮曾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今天本律师借鉴一下:“勿以微小而不为”。贸易类企业每天就是不断地处理很多小的事情,小的问题,一笔订单上亿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踏踏实实的做好业务中每一点细节的处理,扎扎实实的做好证据保存工作,那么企业将在风云变幻的贸易交易中,站立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