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银达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在将与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后,申请人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银达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甲苯二异氰酸酯产量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
规格型号:TDI80/20
分子式:C9H6N2O2
物理和化学特征:属于有机化学中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能与丙酮、醚类混溶,易与包含有活泼氢原子的化合物胺、水、醇、酸、碱发生反应分解,遇热遇火易发生爆炸。
主要用途:甲苯二异氰酸酯是生产聚氨酯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软泡、弹性体、涂料、粘合剂等聚氨酯产品,还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胶的表面加工、涂料的耐药品性添加剂、纺织加工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矿山、冶金及汽车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9101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在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73 85093406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0 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83
附件: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