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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3 16:26:2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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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对外统一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

二.保护措施

关税同盟一般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

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

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

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

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三.分类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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