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在信用证支付中是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形成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 国际贸易 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设立 信用证条款 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如何防范以上风险呢?
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行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买卖双方往往因为经验不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常常出现遗漏重要条款的可能性,买方会在开立信用证是假劣条款,但是却疏于通知卖方,使得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开立信用证是建立在买方向开征银行交付一定抵押担保金的基础上的,如果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就会耽误交易日期,国际市场上的汇率、利率不断变化,会增加买方的风险,同时银行会加收手续费。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要尽量规避“ 单证 不一致”的风险。